魔方吧·中文魔方俱乐部

标题: [讨论]关于魔方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打印本页]

作者: cube_master    时间: 2011-7-22 16:49:40     标题: [讨论]关于魔方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最近某魔方生产、销售商在中国登记了一系列魔方的著作权,使国内生产的很多魔方有了侵权嫌疑。对此有人叫好,也有人提出疑问,就此想在这里发起一个讨论。
参与讨论的魔友请遵守以下规则:
一、论坛尊重知识产权,这里只讨论魔方作为著作权是否合理。因为登记了著作权并不等于合理,任何人都可以看出异议的,国家相关部门只负责登记,没义务详细审核的。
二、请参与讨论的魔友先了解一下国家专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不要凭空想象。
三、本讨论只对事不对人,请大家理性发言。
四、本讨论帖非吵架帖,所有吵、骂、不文明用语的回复都将删除。
作者: cube_master    时间: 2011-7-22 16:49:50

本论坛之前的相关讨论:

3阶魔方,“专利权”还是“著作权”?

Rubik's商标及版权著作权问题

附参考:百度百科-著作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26789.htm
作者: 木瓜    时间: 2011-7-22 16:50:28

这个真的应该好好的讨论了
作者: 51MoreFun    时间: 2011-7-22 16:52:33     标题: 就借此来个全民大讨论吧

顶!借此把这事情讨论开,也好让中国魔方产业接下去走的更顺更有底气些!而不是人云亦云,听风就是雨。
作者: 木瓜    时间: 2011-7-22 16:52:45

http://bbs.mf8-china.com/viewthread ... =%D6%F8%D7%F7%C8%A8

这个是以前讨论的一个关于魔方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作者: 铯_猪哥恐鸣    时间: 2011-7-22 16:52:53

据说比起魔方。。。软件那块的版权意识更差。。。
作者: LAL    时间: 2011-7-22 16:53:00

我就是有个问题,在这里再问一次,印象中M的专利除了SQ主流异形基本都包括在内了,那么是不是说所有其他品牌的五魔(包括魔方吧的)还有金字塔都算是侵权?
作者: 浅草丸    时间: 2011-7-22 16:53:47

这是不是说,以后买的魔方只有高端货没有便宜的学生货了。。。。。。欧
作者: 51MoreFun    时间: 2011-7-22 16:56:03     标题: 希望法律界人士介入,

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的爱魔人士介入,以使得该贴不至于流于形式上的讨论。从理性的角度来个分析
作者: 耗子哥哥    时间: 2011-7-22 16:57:20

占楼,编辑ing………………
作者: laiwanbadiy    时间: 2011-7-22 17:01:26

来晚了,先占个位.....
有个问题:

如果现在有人提出他拥有一次性水杯的著作权,并主动去登记(自愿登记费用很低的),我们还能用一次性水杯吗?
一次性水杯基本上外观都一样,发明至今如果不超过50年,那谁要拥有这个著作权,不是可以大发50年?

国家版权局: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index.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

[ 本帖最后由 laiwanbadiy 于 2011-7-22 18:14 编辑 ]
作者: sunshine21    时间: 2011-7-22 17:02:26

看来这个问题,还真能讨论一下,但是已经不能影响现在的事实了!
作者: Vicki    时间: 2011-7-22 17:07:28

M的某些XX权貌似有100年期限

[ 本帖最后由 Vicki 于 2011-7-22 20:53 编辑 ]
作者: 大烟头    时间: 2011-7-22 17:16:15

我觉得这著作权的注册是个双面刃,感觉这东西不大可信。

这是梅菲特先生最近注册的,别的我不知道情况,这四阶、五阶、四巧板都列入,明显是在开玩笑:

著作权00039881-1.JPG

著作权00039881-2.jpg

著作权00039885-1.JPG

著作权00039885-2.jpg

以下这个是永骏以前有在论坛里发表过的,后来也引发争议,不知道被谁删除了,不过我当时有保存图片,现在也一起上传给大家看下,不知道大家是相信国甲的还是相信永骏的:

甲五还是模一?

著作权00022301-1.JPG
著作权00022301-2.JPG

封三?

著作权00022367-1.JPG
著作权00022367-2.JPG

封四还是小甲?

著作权00023096-1.JPG
著作权00023096-2.JPG

-------------------

本论坛成立时间是04年1月8日,国产第一款适合竞速的三阶魔方甲一面世是06年5月29日,那时还没有减小摩擦面、增大倒角等设计概念。永骏这些04年的著作权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太具有穿越性了,我很好奇陈永煌这些作品首发时间的依据是什么

神奇的永骏.jpg

我觉得著作权里都有明确是什么作品,如以上几个著作权都是美术作品,受保护的应该只是这几副画,与实体魔方是两回事。

附件: 著作权00039881-1.JPG (2011-7-22 17:51:44, 62.25 KB) / 下载次数 45
http://www.mf8-china.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UyMTY0fGI4ZmNjMzM1fDE3MTU3MzAwOTh8MH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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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f8-china.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UyMTY1fGM1NjQ3ZDM1fDE3MTU3MzAwOTh8MH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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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著作权00023096-1.JPG (2011-7-22 17:51:44, 59.55 KB) / 下载次数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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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著作权00023096-2.JPG (2011-7-22 17:51:44, 47.11 KB) / 下载次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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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神奇的永骏.jpg (2011-7-22 18:00:36, 12.58 KB) / 下载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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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野 子    时间: 2011-7-22 17:18:32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
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 本帖最后由 野 子 于 2011-7-22 17:32 编辑 ]
作者: 奇趣屋toys    时间: 2011-7-22 17:21:10

国甲系列的魔方,大雁系列以后都会便宜的,到处有好魔方。百变四巧板 T字之谜也是M的专利,厉害。

[ 本帖最后由 奇趣屋toys 于 2011-7-22 18:36 编辑 ]
作者: 对对胡    时间: 2011-7-22 17:21:33

几十个魔方品种里,有几个真是M自己设计的?现在圈地都是他的“著作”
竟然4x4 5x5 也被包括在内??
匪夷所思。
作者: Cielo    时间: 2011-7-22 17:24:28

Sokaban那个帖子里就说他认为 Seven Town 拥有三阶的著作权不合理,
现在这个又一下登记这么多著作权,无语……
作者: CCTV10    时间: 2011-7-22 17:29:10

外国人要垄断我们中国的魔方市场了………………得拼命打工赚钱啦,不然玩不起魔方,只能看不能摸了……
作者: 玉逸风    时间: 2011-7-22 17:35:56

如果是设计出一种新魔方,就是专利权
作者: rubik-fan    时间: 2011-7-22 17:36:19

占个座位想想再发言~
作者: Crazy Tien    时间: 2011-7-22 17:44:28

是啊 M好像包揽了除了SQ的全部异形,这样的话让别的厂家怎么办呢,就连MF8 的五魔都要停产停售了
作者: 对对胡    时间: 2011-7-22 18:00:56

以后大家别上班了,在家画图吧,只要运气够好,能预测出IPHONE 6 IPAD4的外观 画出来,找个地方发表下
然后拿到版权局弄个戳。。说自己在某年某日事先发表的这个样子。其他人不能用,否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

以后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告APPLE了。。。名利双收。。
作者: tengda    时间: 2011-7-22 18:07:43

专利这东西咱不懂。假设说你首先做出来,发表了,但没申请专利。被人家看到了后申请专利。这是不是说首发的人就不能再生产?
作者: 540day    时间: 2011-7-22 18:20:10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这个时候可以适当的钻一钻中国法律的空子了,因为我们的专利法一直不太健全。。。。
作者: 42752277    时间: 2011-7-22 19:00:12

看到模一的棱块了
作者: 霸·器    时间: 2011-7-22 22:08:19

以前朋友和我说要是这个公司的专利那个不能用,对于设计新产品会是个很大的局限,如果要买的话,支出和收入是否平衡又是一个问题.
作者: jiajia007    时间: 2011-7-22 22:22:28

我很喜欢乐器。在很多音乐吧,群里交流更多的是技术。和好的作品。很好奇,好象对琴的正版问题探讨的很少。也许一把1000的吉他也是盗版。500的吉他就算是正版也许都不那么好弹,很多爱好者。学生朋友也只能买个2,3百的吉他来学习,去热爱。。很多高手在酒吧弹唱的也许就一把1000多的山寨。弹的钢琴更是贵的要上万。真庆幸,他们没在吧里,群里打击山寨乐器,而是很开心的交流技术,心得。。。在MF8看到很多关于盗版。正版的问题,魔方就是个爱好,初学的买个地摊货也可以学习进步。魔方带给我们的是快乐。希望好好的对待新人,初学者。让他们好好进步。以后进步了也可以买点好的正版的魔方再进步,希望大家都开心。。。。
作者: 1900    时间: 2011-7-22 22:31:28

占楼看大神们的回复。这些不是很懂,学习来了…
作者: 溯叔叔    时间: 2011-7-22 22:54:38

支持正版,反对垄断!
作者: 溯叔叔    时间: 2011-7-22 22:56:57

著作权应与专利产权分离,M不享有对大多异形的专利!
作者: 溯叔叔    时间: 2011-7-22 23:00:55

希望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牵头,联合各大厂商品牌,保护中国品牌应有的权利!
作者: AlphaCB    时间: 2011-7-22 23:14:15

利益被侵犯了,故而抗议也。。。。
作者: 三井帅    时间: 2011-7-22 23:19:30

我感觉,既然注册了,国家认可了,就算是讨论再多,也不能拗过国家啊,到底怎么办啊,头疼
作者: WitEden    时间: 2011-7-23 00:25:41

原帖由 溯叔叔 于 2011-7-22 22:54 发表
支持正版,反对垄断!


近来M过份了,好象什么东东都是他的!
作者: ayi2000    时间: 2011-7-23 01:14:17

著作权 与 专利权 还是有区别的。
“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指文字、图片、音乐影视作品。(参考百度百科)
也包括图形作品,这里就可能涉及到魔方结构的设计图样。
但是,即便对某魔方设计图样申请了著作权,所能保护的仅仅是这幅图而已,说白了就是这张带有图案的纸张归属著作权人。就好比蒙娜丽莎著作权归属达芬奇,向日葵归属梵高。别人或临摹或抄袭或未经许可传播图片内容可以构成侵权,但是对于利用图片中的结构制作物理实体并没有限制。

而如果对某魔方的结构设计申请了专利,那么效果就不一样了。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而这里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对来说范围就比较宽泛,不仅限于一张纸、一幅照片、一篇文字、一段音乐……
它可以是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也可以是一种设计思路、一种技术革新,一种操作方法等无形的抽象概念。只要具备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就可以申请为专利。
因此,专利权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对于魔方设计,专利权能保护的范围明显大于著作权。

对于魔方的设计,通常应该归属“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但是由于周期相对较长,很多人为了操作方便,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机构对此种情况的处理也比较模糊,本人对此也不是十分了解,有待专业人士讲解。
作者: ruitong    时间: 2011-7-23 03:48:38

M的行为算不算是一种投机,将属于和不属于自己的只要在中国没人申请的专利通通抢注下来,以此要挟中国魔方制造业必须向他屈服贴牌合作。
作者: 溯叔叔    时间: 2011-7-23 11:07:23

原帖由 WitEden 于 2011-7-23 00:25 发表 近来M过份了,好象什么东东都是他的!
所以说,我建议有号召力的厂家牵头,联合起来,共同保护国内厂家的利益,这也是版权意识的体现。
作者: 魔一方549393033    时间: 2011-7-23 13:20:55

国内各大厂家起来吧....M太过分了
作者: CCTV10    时间: 2011-7-23 13:46:13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
   
  第一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 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 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 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 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五条 对未发表的外国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第八条 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

  第九条 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 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
 
  第十条 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十一条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第十二条 外国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

  第十三条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 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

  第十四条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以授权或 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第十五条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下列复制品:
(一)侵权复制品;
(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第十六条 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第十七条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和本规定规定的保护期受保护,到期满为止。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发生的对外国作品的使用。
  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 用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但是,该复制本不得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
  前三款规定依照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适用于录音制品。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

  第二十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作者: 星星闪    时间: 2011-7-23 13:48:55

原帖由 tengda 于 2011-7-22 18:07 发表
专利这东西咱不懂。假设说你首先做出来,发表了,但没申请专利。被人家看到了后申请专利。这是不是说首发的人就不能再生产?

如果你发表了,那别人是不可能申请到专利的,因为不管是谁发表在先,就已经不具备专利三要素中的新颖性了。
而且如果你先在什么地方发表了,那你以后自己也申请不到专利了。
作者: sokoban    时间: 2011-7-23 14:13:47

中国的著作权认证也太儿戏了。不过既然给M颁发了证书,只能通过行政或法律诉讼手段取缔M所声称的全部或部分魔方的著作权。

[ 本帖最后由 sokoban 于 2011-7-23 14:15 编辑 ]
作者: 星星闪    时间: 2011-7-23 14:45:38

吓唬人而已吧。
难道想扼杀中国魔方,呵呵。
美术作品而已。
看看这几点,就可以分析一下: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意思是不能登记别人的)
登记后也不是万能的,也可以撤消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但也要会合理利用规则。
作者: ayi2000    时间: 2011-7-23 14:51:11

个人认为,给魔方设计申请著作权,就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唬人而已,对于实质的保障没有效果。
拿不下专利权或因为专利权周期长费用高,才弄这么多所谓的著作权来抢占市场的。
作者: 对对胡    时间: 2011-7-23 15:00:18

不知道,体操上的某个动作是否也能注册著作权。。
作者: 哇哈    时间: 2011-7-23 15:07:49     标题: 回复 30# 的帖子

呵呵,当正版和垄断是一体怎么办?
作者: toojain    时间: 2011-7-23 15:29:56

魔方吧论坛中的大多数玩家都不是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直接利害人,那么,魔方吧就不应该过多地参与这种问题。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争执本应当由直接利害人来承担。玩家贸然参与的话,一来不符合我们的身份,二来会让我们卷入到一个难以控制的纷争局面中。

魔方吧应当慎重地在敏感问题上进行表态。这里所言的“慎重”说明表态是所考虑的因素不仅限于法律和道德,还有很多因素。

魔方吧应该允许论坛里的任何会员在本国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内发表个人的观点;被赋予了公共权力的会员才有强加个人意志于他人的权力

最后,还是由Cube_Master等论坛管理人员自己把握吧。
作者: 无限空间    时间: 2011-7-23 15:55:16

当专利变成垄断,魔方会往什么方向发展?
当魔方界被一个纯粹的商人牵着鼻子走,魔方会往什么方向发展?
我不懂专利方面的知识,不讨论M这做法在法律上的意义。但M的做法损害的是集体魔友的利益,阻碍魔方在全球的发展。
我觉得M现在只是一个唯利是图的商人,并且是以牺牲集体魔友利益来获取他个人利益的小人。我反对他这种做法。如果有必要,我希望魔友团结起来抵制M的魔方。
作者: ian_wood    时间: 2011-7-23 16:22:37

大家请看一下这篇帖子里的附件
http://bbs.mf8-china.com/viewthr ... &extra=page%3D1
著作权保护是哪几幅美术作品,也就是成品魔方
所以其实有个很简单的解决方法,以后的魔方都卖散件就行的
作者: 知行文化    时间: 2011-7-23 20:09:04

原帖由 ian_wood 于 2011-7-23 16:22 发表
大家请看一下这篇帖子里的附件
http://bbs.mf8-china.com/viewthread.php?tid=79786&extra=page%3D1
著作权保护是哪几幅美术作品,也就是成品魔方
所以其实有个很简单的解决方法,以后的魔方都卖散件就行的


著作权保护专利权己过期的魔方,根本就是笑话;
我认为在中国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中国法律保护专利权己过期的量产魔方;

还有一个办法,改变魔方的配色,统一出中国配色的魔方;
作者: 玩得    时间: 2011-7-24 00:20:02     标题: 原来这么多人是受害者

原来这么多人是受害者。M这几天在派发“传单”,散布文件,很大可能在做广告,有水分的。看来M要进军中国市场,讲与M有冲突的产品解决掉,以后想买那些产品就只能选M记了。
作者: 塞翁    时间: 2011-7-24 00:25:38

M毫无意义的行为。
扯大旗作虎皮。
那证书只能保护那几张图片,根本保护不了产品。
这只不过是又一次商业炒作罢了。

保护知识产权不是这么个做法!
作者: 笨小龙    时间: 2011-7-24 08:56:59

本人不懂这些,我有个疑问,鲁比克发明了魔方,并申请了专利。是否所有的三阶魔方都应该向他缴费?
严格来说,所以的三阶魔方都是鲁比克的模仿品(当然有改进),如果不必向他缴费,而这些模仿品自己的专利反而能收到费用,岂不是笑话?
作者: 咩咩makiyo    时间: 2011-7-24 10:23:52

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因素就是资源的共享。

如果太过为了自己的利益去阻挠他人的发展,全面看来,只会阻挠和延缓发展。

希望大家有共享精神。讲共同利益看的比个人利益重一些。
作者: lunny    时间: 2011-7-24 19:45:37

著作权的客体

  语文著作:包含文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参考作品、评论
  音乐著作
  戏剧、舞蹈著作
  美术著作:包含了艺术作品,例如油画、素描、和雕塑
  摄影著作
  图形著作:包括地图、技术制图及摄影以外之平面或立体图形著作物。
  视听著作:即内含影像及声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等。
  录音著作
  建筑著作
  电脑程序著作


以上是百度百科
m虽然申请了著作权,省了一大笔专利费用,但是我觉得他保护的是所谓的“美术作品”,也就是那几个照片,众所周知的是美术作品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色彩,也就是说只有他申请并获得批复的这些图案在保护范围内。
感觉如果魔方和贴纸分开,直接卖裸的魔方,另附贴纸,应该不在m获得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作者: 木瓜    时间: 2011-7-25 10:09:06     标题: 回复 55# 的帖子

打乱的是不是也可以
作者: 双面胶    时间: 2011-7-25 10:59:03

LS好主意        
支持正版 但不买
作者: 对对胡    时间: 2011-7-25 11:37:57

M这次不过是为了扫清障碍
他自己淘宝店挂出来的价格 看来不是我们老百姓消费的起的
随便看了一眼,金字塔RMB88
齿轮一代RMB156 那还是打过折的 人家原价卖250

从图片上分析,货和KO是一家厂出的东西
反正贴上M的标就是正版 绕过了M就是所谓的盗版
M老人家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精神真不错
作者: 泥人    时间: 2011-7-25 12:48:31

这个就是中国相关部门的伟大,包括面包的三阶,也是m的了,v的要是生产,一样得給m磕头通过,很好笑的事情!!m,小心你的孙子(要是有的话),不要被你搞出来了,外观被人购买专利了,这样,你也得掏钱供养这个ko的孙子,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就更好笑了。

[ 本帖最后由 泥人 于 2011-7-25 12:55 编辑 ]
作者: chao1987109    时间: 2011-7-25 15:36:11

我感觉老大跟“扫地僧”有点关系啊.....
作者: jjlcc    时间: 2011-7-25 15:39:14

便宜货都是通用模板吧 ···好像
作者: 咩咩makiyo    时间: 2011-7-25 16:01:56

淘宝已经开始封杀了。凯越塔被下架
作者: 冷帝    时间: 2011-7-25 20:38:38

如果说著作权的话,研究一套魔方的玩法可以申请保护不,可以的话把很多魔方教程全部申请呗,只要M的东西里面出现和教程相似的东西咱是不是可以说他侵权
作者: xhzwd    时间: 2011-7-26 09:45:10

原帖由 ayi2000 于 2011-7-23 14:51 发表
个人认为,给魔方设计申请著作权,就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唬人而已,对于实质的保障没有效果。
拿不下专利权或因为专利权周期长费用高,才弄这么多所谓的著作权来抢占市场的。


觉得这说得对。。。。
作者: gan    时间: 2011-7-26 18:51:54

原帖由 木瓜 于 2011-7-22 16:52 发表
http://bbs.mf8-china.com/viewthread.php?tid=14221&highlight=%D6%F8%D7%F7%C8%A8

这个是以前讨论的一个关于魔方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外国的法例我们不太清楚,但是就中国来说,用著作权无法保护。

已经咨询了专利所的专业人士,著作权只是保护图片本身而已。

只要产品描述中不出现这张图片,就不构成侵权。

淘宝下架的,据我初步统计,是因为产品侵权专利导致的,而不是与著作权冲突导致的。

但是,mefferts的部分专利有问题。

其他不说,就说金字塔,有些瞎扯了。我买过一个80年代的金字塔,有些玩家也有的。

不说80年代这么远了,我06年时就销售过金字塔魔方,怎么说都在09年之前的。

80年代就有的产品,怎么可以09年才申请专利呢?这个已经不符合专利的新颖性了。
作者: 咩咩makiyo    时间: 2011-7-26 20:48:07

原帖由 gan 于 2011-7-26 18:51 发表


外国的法例我们不太清楚,但是就中国来说,用著作权无法保护。

已经咨询了专利所的专业人士,著作权只是保护图片本身而已。

只要产品描述中不出现这张图片,就不构成侵权。

淘宝下架的,据我初步统计, ...





侵犯知识产权认定和处罚规则与解读http://a.taobao.com/detail/2011/01/18/437612/1.php

- -这是我店铺里被处罚的详情。
我也不太懂。不知道依据  不知道合理么  不知道是否有维权途径。
作者: 溯叔叔    时间: 2011-7-26 22:11:00

原帖由 gan 于 2011-7-26 18:51 发表


外国的法例我们不太清楚,但是就中国来说,用著作权无法保护。

已经咨询了专利所的专业人士,著作权只是保护图片本身而已。

只要产品描述中不出现这张图片,就不构成侵权。

淘宝下架的,据我初步统计, ...
他的专利申请过了,而且过期了,著作权和专利不同。
作者: gan    时间: 2011-7-27 08:25:30     标题: 回复 66# 的帖子

是因为哪款产品呢?如果是因为面包三阶,齿轮等就没话说了,M有专利,而且还在保护起;如果是4 5阶,那就是完全扯蛋,要申诉,著作权只保护图片本身,而不保护与图片类似的产品。如果是金字塔,那要等你的供货厂家来处理了,他们向专利局申诉M的金字塔专利失效。
作者: gan    时间: 2011-7-27 08:30:00

补充一下,因为很久之前,在M的网站有销售东贤的无包装魔方,那时大家还不清楚,就把这个魔方称为M的4 5阶了,包括我自己曾经也在东贤魔方的介绍中加入了M的相关信息,不过我已经删除了。如果你是因为在销售东贤魔方时加入了M的信息,也是构成对M的侵权的。这个是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同。
作者: xhzwd    时间: 2011-7-27 08:35:05

原帖由 gan 于 2011-7-26 18:51 发表


外国的法例我们不太清楚,但是就中国来说,用著作权无法保护。

已经咨询了专利所的专业人士,著作权只是保护图片本身而已。

只要产品描述中不出现这张图片,就不构成侵权。

淘宝下架的,据我初步统计, ...


看来有魔方业务的,要想保护自己还得要收购一些古老魔方才行。
作者: 咩咩makiyo    时间: 2011-7-27 14:28:29

原帖由 gan 于 2011-7-27 08:25 发表
是因为哪款产品呢?如果是因为面包三阶,齿轮等就没话说了,M有专利,而且还在保护起;如果是4 5阶,那就是完全扯蛋,要申诉,著作权只保护图片本身,而不保护与图片类似的产品。如果是金字塔,那要等你的供货厂家来 ...



是凯越金字塔。不错的地摊产品。

听说因为某些不能说的原因,M没有对QJ产品进行投诉。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店里的QJ塔还健在,只是凯越塔被投诉下架了。


不知道QJ塔需不需要自行下架,不知道凯越塔能不能换个名字重新上架。
作者: 洛阳狼王    时间: 2011-7-27 22:41:30

原帖由 耗子哥哥 于 2011-7-22 16:57 发表
占楼,编辑ing………………
占楼占得,内容还没有出。
作者: SMAZ    时间: 2011-7-28 01:29:01

天大的笑話是M跟本不是這些魔方的發明者,
除了金字塔外,都不是M的發明,著作權從何說起?
作為1個發明家,只擁有1個發明而已嗎?我質疑M的發明能力.
把別人的發明當作自己的著作權?那我承認M你是發財專家。
M可以擁有這些魔方的專利權,因為M付錢去買,但不能說這些魔方是他的著作,
他聲稱擁有著作權的,只有他那本產品目錄而已。

M不是作者,只是出版商而已.
從來著作權都是歸原作者.

[ 本帖最后由 SMAZ 于 2011-7-28 02:08 编辑 ]
作者: 木瓜    时间: 2011-7-28 08:53:52     标题: 回复 73# 的帖子

顶!!
作者: CCTV10    时间: 2011-7-28 13:43:01

各厂家好,我是知识产权的研究人员,根据这情况,可以对M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诉讼。收集M对各网站致使产品下架证据,作为损失证据,起诉M,让他所谓的“著作权”无效,并对各厂造成的损失赔偿。
作者: Room    时间: 2011-8-1 16:15:33

是不是应该叫M出来说明一下啊!!!叫人不要买盗版他就很积极,说到他盗版他就缩起来了???
作者: woodd    时间: 2011-9-4 05:45:48

著作权:创作者一旦创作后即受法律保护.
专利:创作者需要注册.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媒体、图、录音、艺术品或建筑...等.
专利又区分:发明、实用及外观.

在某些地区如香港除三种类型专利外,另单独有外观设计注册,手续与费用比专利注册简便.
专利是有区域限制,中国申请未必在他国受到保护,反之亦然.欧盟专利申请受欧盟全体成员国承认,并受保护.
先申请的专利未必有绝对拥有专利权.专利递交申请后,专利主管机关对外公布,如有他方反对,可影响专利审核.

已经在社会广为流通的产品或技术,而后申请虽经登记,日后引起纷争,只要能举证该专利登记前,
该项专利早已广为流通应用普遍,则该争议由法院判定,法院可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于魔方具体部份,内部结构改进应申请实用型专利,对于异型魔方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外观与结构上差异性较大,可申请发明专利,但发明专利的审核较严格.

专利审核期,这段期间该项专利是不受保护.所以对有时效性流行性的产品,等专利下来,经济利益早被他人获得.
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哪怕申请专利成功者,日后都可能败诉,而未申请专利者也未必须赔偿.

所以如果M抢注...这与商标不同,M花得钱未必买得到他的保障,一切到法院才见真章.

在专利申请审查严格度:外观>实用>发明.
在法律认定争议性:外观最容易判定.

小丸号的迷宫贴纸,可适用于著作权,亦适用于外观设计.V-Cube的特殊六面配色,可算是外观设计.
一些速拧魔方改进内部结构属实用专利.大雁的魔中魔可算是一种新发明.
在魔方实质性产品领域,大部分属专利而非著作权.

有时为提早取得专利权,及便于法律上判定,可自行决定申请种类,当然前提是也必须符合该项的规定.

关于侵权赔偿依据:

1.侵权方因此获得多少利益.
2.被侵权方因此损失多少利益.

对于侵权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法院会听取据公信的业界意见,例如该产业的工会、商会、协会等.

建议:

除非是团队设计,专利申请以个人名义.产品生产则以个人名义将专利授权给公司.公司建议申请有限公司.

万一产品需赔偿,如有限公司资产仅3万,侵权官司涉及追讨20万,公司赔完3万申请破产.剩下17万..呵呵....
为何专利以个人?因为专利权如果是公司,那也算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万一公司因一次官司一起栽进去呢.

由此看来,我认为品牌声誉,产品品质才是真正能保障各家产品的有效之道.
同时同业策略性联盟,避免同行恶意竞争,对违规同行抵制,也是一种方式.

专利本身保护产业,但也防止进步.

各位知道设计研发与生产是两回事,某产品设计一流,量产品质三流,能说是好产品吗?
专注于生产的,却只能生产落后无专利的设计,因此老是去偷那些创作者的.

如果能让各自发挥优势,不是更好吗.让设计有价,以专利授权方式,
让设计的专于设计,生产专注生产,销售的专于销售,这是最理想.


近年,魔方创作者设计者为了品质能跟上设计,走了不少弯路,
包括试验材质、尝试不同生产工艺,试模..
同时对品牌及商业通路,也都是见一步走一步.而这些却是那些对开发能力较薄弱的的代工厂所胜任的.

许多代工厂已经朝向自立品牌,并着手建立设计团队.而设计者因杰出的设计建立起品牌,并对商业领域日亦成熟.

我认为要促进魔方发展,防止垄断,并保护业界,组建行业联盟是很必要的.

有参考价值的就加点分吧,要拍砖的轻点,有误的请指正避免贻误众人.
作者: woodd    时间: 2011-9-4 06:21:06

原帖由 大烟头 于 2011-7-22 17:16 发表
我觉得这著作权的注册是个双面刃,感觉这东西不大可信。
以下这个是永 ...


如果仅注册产品外观,不涉及结构,那么卖散件..是个漏洞.
商品以卖散件,但提供代客组装另收服务费,似乎存在争议.
手造MOD,属个别工艺品,只要非量产,内部转让,也不涉及侵权.

烟头大贴的YJ于04年发布,令人难以置信,但发证日期方给的,

套一句话: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作者: woodd    时间: 2011-9-4 06:38:40

原帖由 大烟头 于 2011-7-22 17:16 发表
我觉得著作权里都有明确是什么作品,如以上几个著作权都是美术作品,受保护的应该只是这几副画,与实体魔方是两回事。

如果注册时提供实物样品,以雕塑方式呢??
另,申请是一个整体,还是散件个别单独申请,这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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