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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注意事项以及有关商业LOGO注册、版权有关知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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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3:55:5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这两天参加了一个特别的培训,今天中午吃完饭闲聊,我才学到了有关商业LOGO注册的有关知识,(与魔方无关,是手表、眼镜、皮具等),晚上就看到了魔方吧里的争论,特此分享一下我对商业产品的认知:我的一个朋友花了几年注册了50多个商标,只有30几个成功,其中几个还是在公示期,每个1500元,十年有效,商标分了45类,像NIKE这样的大公司早就把1-45的所有项目都抢注了!虽然在国外已经有商标,但来到中国还是要再次注册!
    像娃哈哈这样的国内公司,也要注册哇哈哈、哈哈娃……凡事沾边的都注册!这样你的LOGO就不会被盗用了。
十万、八万对他们这些企业根本不算什么,万一,NIKE没有注册金属制品类得,有可能会被人抢注,做些NIKE的戒指、项链……那他们就损失大了! 有些公司就专门发这种抢注的横财,高价勒索!
    魔方也是一样,除非MEFFERT`S 梅菲特 没有在中国注册,你可以用他的名字和LOGO,特别是有R和TM的都不能使用,否则在国外可以告到你破产……


小知识:产品LOGO可以通过商标、专利、版权三种形式加以保护。

商标:按照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别,一标一类,一件申请费是1000元,45类就是45000元;从申请到拿证,需要两年半至三年的时间,周期太长;商标有效期限是10年,10年后还要进行续展,每件续展费用2000元。

专利:个人申请外观专利,可以申请费用减缓,申请费75元,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大概295元,有效期10年,10年后专利内容将不受到保护。从申请到拿证大约需要七、八个月的时间。
并且,我国外观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保护力度不大。

版权:申请费250元,证书费50元。有效期是申请人生前及去世后50年。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从申请到拿证大约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发帖注意的广告事项:今天出现了“周一”同学某和谐牌子的魔方产品,目的也只是展示一下收藏,但却遭到了严厉的扣分,不是没有原因的,中国作为玩具生产大国,在魔方行业已经出现了N多品牌,其中有侵权行为的,早被国外所不齿,也有追究责任的,在魔方吧论坛已经被和谐掉了!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专利权、版权,尊敬原创、设计者、作者,否则没有人会再设计新的和特别的魔方了!

    发帖前,请看好规则,建议:
1、黄色、反动的、政治的东东决不可出现,否则大家都上不了论坛了!
2、茶叶、保健品神马的广告,一律删帖+封号处理,决不留情!
3、山寨、和谐的东西尽可能地不要出现,否则会被视为马甲和托就不好了!(野子的建议适合学生)
4、魔方吧需要精品的文章和图片,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给魔方爱好者交流学习切磋,希望大家珍惜,不要太水了,好帖都沉了!呵呵……
5、论坛也需要精神文明建设,吧里有相当多的学生、未成年少男少女、国外魔友,大家因共同的兴趣爱好走到一起,请尽力维护创建一个文明礼让的环境,让魔方的花朵们在这里看到的是高素质的前辈,让他们可以汲取营养,茁壮成长!而不是看到互相欺骗、谋利、攻击、谩骂、拆台……(实在有过节的,站内短信PK,QQ聊天PK,也是一种可以操作的方式)
6、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好帖多加分!多表扬!   水贴、随意乱发言的扣分要凶狠!
7、解答多像乌木老师学习,乐于助人,解法专业详细!技术贴多像张砷镓学习,传授经验、善于归纳总结!收藏多向耗子哥哥、野子、林海学习,增长大家对魔方珍品的认识,扩大视野! MOD多向SMAZ和AJ学习,世界顶尖的手工啊!为人热忱、谦虚!

请大家补充,非常感谢!
我想Master也应该有很多经验与大家分享,有很多建议和大家讲,只不过他太忙太低调了,我先开个头,抛砖引玉!
得罪的人请不要对号入座!对事不对人,衷心希望网站越办越好!

[ 本帖最后由 谢老师 于 2011-4-6 0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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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3:56:04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5、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的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或体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

(3)如果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范围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范围窄,则原则上只能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6、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缺少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17、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19、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禁止专利权人反悔。

20、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可以用于修正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应当以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为准。

21、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一)侵权判定的比较

22、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3、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24、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2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26、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7、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8、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

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30、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3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34、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7、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3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

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0、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 本帖最后由 谢老师 于 2011-4-6 00: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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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3:56:56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歌曲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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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00:22:44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您的眼界比学生要开阔的多,经历更不能比! 学生血气方刚,有时还会专牛角尖!我见过很多了!相信他不是做托的,看得出来!

欣赏您的性格,直言直语!旗帜鲜明! 还有为魔方收藏作出的贡献!

但作为老师,还是提醒耗子哥哥,若有不当之处,俺也不会手下留情!会以大局为重,坚持原则!

相信即或我扣分警告,您的性格也不会为我改变!呵呵……

我行我素,有时也需换位思考,对方可能只是在不恰当的时间做了一件他认为正确的事情,结果耗上了……

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形下,建议尽量大事化小! 这是我一向的处事原则!

耗子哥哥德高望重,从处理收藏群团购的事上,看的出您的一颗为魔友真诚服务的热忱的心!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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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00:40:13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为耗子哥哥再进一言:性格无分好坏,各有长处和短处!九型人格,都是社会需要的!

印度谚语:   播种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种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种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

这是我们老师喜欢讲的一句话,一个习惯是要70次的重复才可以形成的。

我举个例子:一个喜欢抽烟的人,每天思考问题,抽两包烟,一根香烟要吸20口,用手指夹着,吸烟、吐气……
如此这般,20X20X2=800,一年365天,十年的烟龄,800X365X10=2920000,一个重复约300万次的动作,怎么可能叫他一下子戒烟??
一个坏的习惯都改不了,更何况是性格呢?

所以,恳请耗子哥哥发帖时三思! 有一点点进步就行,毕竟我们都只是一个凡客,不是圣人!何况,圣人也会有错!


不知耗子哥哥是否抽烟,请勿对号入座!     开个玩笑! 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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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3:20:17 |显示全部楼层
低调做人,低调玩魔方,不要高调宣传,除非人家给你广告费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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